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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1-04 浏览次数:215

福建工程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高等院校上缴党费比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核算与收缴

第一条  全校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即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所得税)。非在编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协议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的比例收取;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的比例收取;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的比例收取;10000元以上者,按2%的比例收取。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的比例: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的比例收取,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收取。在读大学生党员(含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二级单位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每年12月份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工资情况核算次年全校教职工(含离退休)党费标准,报送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于当年年底公布该标准,各二级单位党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公布的核算党费标准确定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党员的党费标准,编制《二级单位党委党员交纳党费信息情况表》,并通知所属的党支部和党员,且从次年起按该核算标准缴交党费。新入职教职工党员和挂靠人员,党费由所在支部核算,新入职教职工根据组织关系介绍信中注明的党费缴交时限补交党费。

第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各二级单位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校党委组织部,逐级上交至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教育和督促党员主动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每季度(分别于3、6、9、12月)集中向校计财处上缴党费,存入指定账户。

二、党费使用

第十条  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一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党费使用情况进行预算、决算。用于慰问、帮扶、补助的党费必须在党内进行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党费使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下拨至各二级单位党委的党费使用由二级单位党委书记审批。学校代管部分的党费使用,由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金额超过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党费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有相应的会议记录。党费开支须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据,经手人要签字,注明具体用途。《党费使用审批单》应作为财务报销的附件。

三、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代管。党费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校党委组织部对于每年收缴的党费,按30%的规定比例上缴省委教育工委,30%学校留存,40%回拨各二级单位党委。离退休党员缴纳的党费,除3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外,其余70%全额回拨,作为离退休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党费,登记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认真填写《党员名单及党费收缴明细表》及《党费证》。党支部定期将党员缴纳的党费上交给各二级单位党委的党费管理人员,二级单位党委向党支部收缴党费应开具《党费收缴收据》,并定期填写《党支部上缴党费信息情况表》。各二级单位党委将党员交纳的党费存入学校的党费账户,由校计划财务处开具《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各二级单位党委应将收款收据贴于党委《福建省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手册》粘帖处。校计划财务处于次年初向校党委组织部提供上一年党费收款收据的存根,作为校党费收缴汇总的原始记录备查。使用党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由校资产管理处登记“党费购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验收、保管、领用制度。《党费证》及《党费收缴收据》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每年1月30日前,负责党费管理的人员要列出上一年度党费收缴、开支的详细清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备案。各二级单位党委的党费管理人员应向二级单位党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党费收缴、开支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全校党费的人员应向部务会议报告代管学校党费收缴、开支情况,经分管领导审阅后以文件形式向全校党员通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工院委[2011]组5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闽工院委(2016)87附1.xls二级单位党委党员交纳党费信息情况表

2.闽工院委(2016)87附2.xls党员名单及党费收缴明细表.xls

3.闽工院委(2016)87附3.xls党支部上缴党费信息情况表

4.闽工院委(2016)87附4.doc党费使用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