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新生的入学质量,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和《福建工程学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态势,制订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章 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我院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工作小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牵头、包括院党委纪检委员在内等6名人员参加,负责制定我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工作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
第二条 复试小组应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教授或副教授、博士讲师等组成,并设立组长一名。复试小组成员要求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公平公正。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复试程序,组织实施复试工作。
第二章 复试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复试时间定于3月下旬开始(具体时间待通知),具体时间以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研究生秘书电话、短信通知为准。敬请关注福建工程学院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网站 https://caup.fjut.edu.cn/zs/list.htm。
第四条 复试统一采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进行,备用平台为腾讯会议。
第五条 我院复试专业为设计学(设计历史与理论),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40%。复试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专业能力测试与综合素质测试、英语水平测试。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测试内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测试标准:考核不计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不合格者直接认定为复试不及格。
测试时间:5分钟
2.专业测试与综合能力测试(占复试成绩的70%)
测试内容:主要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研究方向的相关理论知识的综合学习情况及思维能力。包括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的潜力,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行为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测试形式:面试问答抽取专业相关题目及面试组老师提出的相关问题
测试时间:20分钟
3.英语水平测试(翻译与表达)(占复试成绩的30%)
测试内容:考生的英语阅读、翻译与表达能力。要求考生朗读并口译一段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短文。
测试形式:英译汉
测试时间:5分钟
4.网络远程复试考生须知
详见《福建工程学院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2022 年硕士研究生网络远程复试考生须知》。
第六条 我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及本校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基本要求,复试考生人数与招生规模比例为120%,若合格生源不足120%的,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
第三章 复试调剂
第七条 调剂复试的基本要求
1.我院不接收同等学力调剂生源。
2.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剂复试工作。报考我院的调剂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24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锁定解除,考生可自行修改本调剂志愿。
第八条 调剂程序
1.考生登录研招网,填报调剂志愿。
2.对审核合格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进行“网上确认”后参加复试。
3.对复试合格的考生发出“待录取通知”,考生进行“网上确认”。
4.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24小时)确认“复试通知”和“待录取通知”的考生,将在确认时间截止后取消相应资格。
第九条 调剂基本条件
1.我院2022年设计学(130500)设计历史与理论方向学术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为41名(无士兵计划)。
2.普招计划考生的初试成绩应达到《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第十条 同一批次符合调剂要求且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名单,不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第四章 复试要求
第十一条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材料均为扫描件或照片电子版):
1.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如果身份证丢失,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为3个月)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从研招网(https://yz.chsi.com.cn/yzwb/)下载的准考证。
3.大学期间成绩单(须加盖所在大学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4.2022届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包括网络教育、自考)、应届非全日制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考生还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5.未取得毕业证(须2022年入学之日前取得,入学之日一般为新生入学年份的9月初,实际日期请以当年录取阶段发放的通知为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考生或网络教育本科考生还需提供:准考证扫描件或照片(丢失准考证的,由考籍所在省自考办出具考籍证明或成绩证明);网络教育本科考生需提供学生证(丢失学生证的,由所在学校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6.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丢失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7.在境外获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曾经更改过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需提供户口本或公安局开具的证明。
9.签字后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电子版(承诺书可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服务中心-招生工作”一栏下载)。
10.获得的重要荣誉证书以及科研成果等业绩材料(此项材料非必须)。
考生须将上述相应材料原件的扫描版整合成一份PDF文件,发送至学院工作邮箱(249060390@qq.com)并同步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的面试材料栏中提前上传。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复试资格,对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复试或录取资格。材料的纸质版,于新生报到时提交至学院复核,若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其复试资格,初试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体检
考生在取得拟录取资格后(以研招网招生系统的待录取短信通知为准),请在一个月内向我院提交体检报告(可先报送电子扫描版,待报到注册时再提交纸质版),体检项目要求详见我校研究生处网站“服务中心-招生工作”一栏。体检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取消录取资格;如因体检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入学后无法正常学习、按规定予以退学等后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考生的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第五章 复试录取
第十三条 复试成绩=专业课综合理论与综合素质能力测试×70%+ 英语水平测试×30%。总成绩=初试成绩(百分制)×60%+复试总成绩(百分制)×40%。
第十四条 复试结束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布复试结果。拟录取名单在学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并由学院研究生秘书电话或短信通知考生,考生应及时登录研究生招生网站确认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要求
1.依据总成绩,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如果考生的总成绩完全相同而招生计划有限,则比较初试总成绩,成绩高者被录取;如果初试总成绩再相同,则比较满分大于100分的单科成绩之和,成绩之和高者被录取。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人事档案审查不合格、体检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等以上任一情况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2. 若存在差额复试,学院可报送候补拟录取考生名单。请考生自愿和慎重持有候补录取资格!候补录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可能出现候补不上的情况。因为考生选择等候候补录取名额而导致丧失调剂机会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确定,并在校园网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
4.拟录取名单经教育部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处根据调档情况及定向就业合同签订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因工作等原因需要,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一般为1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及期满入学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院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复试录取工作监督与复议
1、复试工作全程录音、录像、录屏。
2、严格贯彻执行复试巡视制度。学院纪检人员负责本硕士学位点的复试监督工作。
3、落实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工作小组确保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并对复试结果负责。
4、实行复议制度。当考生通过合理渠道对复试工作提出质疑时,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考生若对复试录取过程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考生复试申诉联系方式:
①福建工程学院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纪委受理电话:0591-22863125;
②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处办公室:0591-22863085 曾老师;
③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0591-22869493。
第八章 说明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年度有效,由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