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1-01 浏览次数:147
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办人〔2010〕63号
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2010年秋季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1.公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
2.公办高等学校编外聘用、民办高等学校聘用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3.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二、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公布的学历证明(须有二维验证码)并加盖学校公章,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的学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7.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8.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学籍档案复印件一份;
9.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有关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0.具有副教授、教授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1.公办高等学校编外聘用、民办高等学校聘用教学人员应提供与该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聘用合同须能体现从受理截止日起算已在该校聘满1年)、以该校为工作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加盖学校公章,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有关证书原件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进行左侧装订,未按要求整理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其他事项
1.我厅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测试工作的具体安排由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另行通知。
2.从今年秋季开始,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采取全面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方式见附件2),今年秋季网上报名时间为11月5日-14日,各高校务必将网上申报方式、时间及相关要求告知所有申请人员。11月25日-30日,为我厅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各高校应汇总本校教师资格人员申请材料,派专人送达我厅指定的地点进行网络报名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现场确认不受理邮寄材料,各高校材料报送时间安排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和进行网络报名确认的,不再受理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3.请各高校按照我厅工作安排,自行组织本校申请人员网络报名、到我厅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审查并装订申请材料,于11月24日前完成报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的各项准备。厦门大学等11所受我厅委托承担初审工作的学校,认定工作计划由学校自行安排,但要与我厅安排的认定工作时间相衔接。请各校要认真做好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网上报名、体检等工作,及时召开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评审会议,并将初审情况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我厅确认。
请各高等学校接到本通知后,即开展今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实行网上报名是我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适应教育信息化建设和提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效率的要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高校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要尽快熟悉网上报名系统的使用,认真做好本校网上申报过程中的指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或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联系。
联系人:许四清,电话:0591-87091281,87846921(传真),电子邮箱:xsq067@163.com;
陈旸,电话:0591-83440494(含传真),电子邮箱:gszx0494@sina.com。
附件:1.福建省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初审表:点击下载
2.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方式及注意事项:点击下载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