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 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分为管理型、智能 型、劳务型和服务型。此活动有利于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 动和服务获得合法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内擅自从事经商活动,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 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武装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团委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 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领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勤工助学中心设在学生工作 处。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指导服务小组),由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院系分团委书记任副组长。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各院系指导服务小组的工作;各指导服务小组组织和管理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 九条 学校内各机关单位、群众团体负责提供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并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各院系办公室、实验室和机房等根据需要提供本院系勤工助学岗 位,向本院系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勤工助学活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 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第十条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一)宏观指导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统筹分配机关、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支持勤工助学工作;
(二)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为各院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三)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组织审批和管理;
(四)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统一印制《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五)对在学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六)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院系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院系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二)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统一管理和使用本院系勤工助学基金;
(四)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五)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勤工助学学生;
(七)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八)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上岗学生的指导老师;
(二)应高度重视上岗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难或危险作业;
(三)每学期最后1个月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上岗学生温书迎考的时间;
(四)每学期末负责对聘用学生上岗表现情况作出鉴定,并报院系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备案。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勤工助学中心、各院系指导服务小组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外的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要求勤工助学中心或院系指导服务小组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通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或院系指导服务小组)、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勤工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为使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原则上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办理相关保险;
(五)学生参加学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五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五)有责任心,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于每学期初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院系审批,统一造册后报送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二)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校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一)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 任务的工作岗位。固定性岗位于每学年初由用人单位申请,并填写《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勤工助学中心或院系指导服务小组审批后设立,校内营利性 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勤工津贴由设岗部门支付;
(二)根据各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由勤工助学中心统筹分配给各院系指导服务小组;院系指导小组根据学生申请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经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各院系在安排录用岗位时,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学生上岗后,各院系指导服务小组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报送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四)聘用期限原则上以1学年为限,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凡应聘学年(期)有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再聘用;
(五)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7天向用人单位和院系指导服务小组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签注意见后报院系指导服务小组。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1个月的勤工助学津贴;
(六)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院系指导服务小组指定一名辅导员专门负责,并安排一名学生助理担任勤工助学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院系各项勤工活动日常工作。各用人单位也应指定一名勤工学生为联络员,负责用人单位每月材料报送;
(七)勤工助学中心、各院系指导服务小组不定期地对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岗位实行以工时计酬的方式,各院系、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
(一) 各院系、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需认真进行考勤,根据学生每月表现对学生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定后,填写《学生勤工助学 考核表》,并于每月30日前送交院系指导服务小组,逾期不予补报。岗位工作量以不影响学生的学习为原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上岗。原则上每周 不超过7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
(二)各院系指导服务小组根据勤工学生的工作时间表对各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勤,发现勤工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在岗的,当月的考核为不合格;
(三)各院系指导服务小组依据各用人单位报送的考核表,结合平时对勤工学生的考勤情况来核算津贴。考核为“不合格”的,经查实后,视情况给予扣发津贴;考核为“优秀”的,作为每学年评定“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参考依据;
(四)在考核过程中,对一次“不合格”的同学给予批评教育,对两次“不合格”的同学将记录在案,并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九条 津贴标准:
(一)固定岗位标准:
每小时8元;
1、校园环境卫生岗位等工时一般为每月不超过24小时;
2、教室卫生岗位等工时一般为每月不超过21小时;
3、机关、院系岗位等工时一般为每月不超过18小时;
4、学生助理岗位等工时一般为每月不超过15小时。
(二)临时岗位标准:
每小时10元,原则上一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津贴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0%。
第二十条 津贴发放办法:
(一)各院系根据用人单位每月报送的《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填报津贴发放表,由院系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于每月5日前报校计财处,由计财处转账至勤工学生银行卡;
(二)各院系指导服务小组每月将勤工学生的津贴发放情况通过公告栏和院系在线网站进行公示,学生如有疑问可以向院系、校勤工助学中心反映。
第七章 勤工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学校“三金”的20%作为每年勤工助学活动的启动金;
(二)学校筹集适当数量的专款及校内外单位、个人的捐助。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捐赠资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中心或院系指导服务小组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或院系指导服务小组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的;
(二)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分管领导批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