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理工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福建省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保障我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院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过程和环节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第三条处理突发事件时应本着保障考生利益,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的损失程度和社会影响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切实保障招生考试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有关政策,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指导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属重大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如实上报学校。
第五条 建立考官库,将我院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全部纳入考官库。当出现面试考官因特殊情况无法进校面试时,马上在考官库抽调人员及时替换,必要时候采取考官住校模式。
第三章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程序
第六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并按照上级组织的部署逐级落实。
1.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控制现场,保护证据,并第一时间报告院办公室。
2.办公室主任报告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确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属重大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如实上报学校。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措施
第七条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两个等级。其中重大事件包括:
1.在出题组织管理等环节出现的题目安全保密事件;
2.在复试现场,发生突发性恐怖事件、自然灾害或大面积暴发传染病等事件;
3.发现影响考试和社会稳定等相关的网络有害信息;
4.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突发事件。
发生上述重大事件时,必须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
第八条 发生一般事件时,办公室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护证据,做好情况记录,同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发生任何突发事件时,办公室应坚守岗位,密切监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及向上级组织汇报,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生或可能发生复试试题泄密时,发现人应立即上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保护现场和保留相关证据,控制泄密范围,并上报到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案。
(2) 发现有替考等其他作弊嫌疑时,发现人应立即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并负责控制现场和保留相关证据,并上报到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案。
(3)如发生试图扰乱考场秩序的情况,考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做解释疏导,防止事态蔓延扩展;必要时,由考点安保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迅速对闹事者分类处理,确保考场秩序稳定,考试正常进行。
(4)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时,考点应当采取得力措施制止作弊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按有关规定查处参与作弊的应试人员;考区、考点应当彻底切断各类作弊渠道,及时报告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案,必要时报送公安、电信等部门协助调查
(5)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考点组织部门应当提前检查考点有关设备设施,做好应对意外事故发生的准备;出现考生在考场内突然晕倒、考室发生火灾、集体中毒、房屋倒塌、暴力恐怖袭击等意外事故时,考点应当按紧急情况立即妥善处理,做好突发事故的人员疏散、伤病员救治和情绪安抚工作,保证现场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终止考试的应试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预防考试信息泄露,不得影响其他正常考试的考点工作,并及时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案。
第五章 应急处置的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信息发布纪律,维护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杜绝信息违规发布和错误发布。有关通知和新闻稿应当严格报批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发现炒作突发事件,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闹事等倾向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干预,消除影响。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嫌疑的,要重点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采取措施给予屏蔽、删除,并追查来源。
第六章 应急处置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擅离岗位的,发生突发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报告不实的,发生突发事件后处置不及时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
2024年3月29日